记者日前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意见》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大办学准入范围。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历教育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高、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等。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四川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赵子君 原标题:四川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