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南充两窃贼用毒针偷狗并拖行其主人,检方:构成抢劫罪 当自家养的狗狗走到自己身边躺下时,老王还以为狗狗是在睡觉呢。 直到一辆小车停在他的身边,将没有动静的狗狗抓起来扔到车里欲离开时。老王才反应过来,自己遇到了“偷狗贼”。老王随后在阻止两名男子驾车离开的过程中,被拖行数十米倒地受伤。 10月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两名偷狗的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为了离开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日前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男子除了被分别处罚金5000元外,其中一男子获刑3年,另一男子获刑3年零3个月。 狗狗走到主人身边躺下,再也没有起来 老王没想到,当狗狗跑到自己身边躺在地上时,已经被人用装药的弩射中,而他当时还误以为狗狗是趴在地上睡觉。 老王是南充市营山县新店镇千丘村村民,家里养有一条白狗。今年1月8日下午5点左右,老王在打扫村道公路时,发现狗狗躺在路上。他以为狗狗在睡觉,并未在意。 紧接着,一辆小车开过来停在旁边。老王记得,大约10分钟前,这辆小车刚从自己身边经过。随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还用脚踢了踢躺在地上的狗,见狗没有反应,便将狗抓起扔到小车的后排座,随后上车离开。 意识到不对,老王赶紧一边追赶驶离的小车一边大喊,“狗是我的”,但小车并未停下。 老王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阻挡偷狗男子的离开。 狗主人阻止“偷狗贼”离开,被轿车拖行数十米 当时,老王注意到小车的副驾驶未关车窗玻璃,老王便伸手抓住车窗跑了几步,但小车车速越来越快,他又用左手肘别在车门框里,右手抓在车门边上,大概跑了五六米。 李先生和他的同伴目睹了这惊险的一幕。当时,李先生驾驶一辆越野车,载着几名同伴在公路上闲逛。当看到停在老王身边的小车时,李先生便将车停在约20米远的地方为小车让行。随后便看到了老王双手把住小车副驾驶室门框跟着跑的一幕。 “当时估计发生了什么事,就启动车子朝左打方向,想进行阻拦,但对方没有减速的意思,害怕撞车,没有拦住。”李先生说,会车后,小车又将老王拖行了20米左右,老王便倒在地上。 “感觉跑不赢车子,就把屁股朝后拱起,上身前倾。”老王说,自己被小车拖行,最后,车内有人用拳打他的左手肘部,自己随后倒在地上,左手被触伤。老王在地上趴了大概1分钟左右才爬起来。 在查看了老王的伤情后,李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老王随后被一位路过的摩托车司机送往营山县城。 几分钟后,当李先生驾车行驶至当地一所村小附近时,再次遇见先前逃离的小车,李先生和同伴随后将其拦下,并在小车内发现3只已死亡的犬只,其中一条就是老王家的白狗。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又从其小车内现场查获弩1支、管状针剂7支。两天后,警方对查获的3只已经死亡的犬只进行了深埋处理。 面对警方的询问,男子唐某、马某对偷狗一事供认不讳。事后,唐某、马某赔偿老王经济损失4万元。 偷狗贼偷狗还伤人,两男子因抢劫罪获刑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唐某与马某当天驾车行至营山县新店镇千丘村时,马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带药管的弓弩射向一只白狗。该狗行至主人面前倒下,马某下车将狗捡起放在所乘车辆后排座后,便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唐某驾车离开时,狗主人随即抓住副驾驶车门窗阻止二人离开,为抗拒阻拦,唐某加速驾驶车辆,马某掰开王某的手,致王某被拖行数十米后跌落,将左手臂摔伤,经鉴定,王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检方认为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庭审中,唐某和马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经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阻挠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此外,经法院查明,唐某曾因抢劫、盗窃三次获刑,马某曾因盗窃两次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唐某、马某提出的“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系二人盗狗被当场发现后,为摆脱被害人阻挠,唐某加大油门快速行驶,马某打被害人的手,并将被害人的手从车窗上掰开,致被害人被拖行数十米后跌倒在地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阻挠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0月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一审判处马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唐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原标题:四川南充两窃贼用毒针偷狗并拖行其主人,检方:构成抢劫罪|老王丨狗狗丨转化型抢劫罪丨狗主人丨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