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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报四宗典型违法用地案件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陈羽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04
摘要:(全媒体记者贾政 通讯员穗国规宣)广州市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整改工作,并创新无人机遥感监控,多手段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2018年2月27日,花都区国土规划

  广州通报四宗典型违法用地案件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贾政 通讯员穗国规宣)广州市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整改工作,并创新无人机遥感监控,多手段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近日,广州市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为加强警示作用,广州市国规委对南沙区郭某违法用地等四宗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一、南沙区郭某违法用地案件

  郭某在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海联队地块,违法堆放铁架铁器等物品、放置集装箱。占用土地面积13516.59平方米(折合20.27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2017年5月30日,南沙区国规局对郭某违法占地行为立案处理。2017年10月16日,南沙区国规局向当事人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05497.7元。因当事人郭某所占用13256.01平方米耕地的表层土壤受到严重毁坏,丧失原种植条件,已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2017年12月15日,南沙区国规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目前检察机关已就该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郭某已被逮捕。

  二、花都区田美村刘某某涉嫌违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案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村民杜某某,通过村社分配土地建房方式,取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大地花园一巷12号的一块约100平方米的地块,建设楼层为一层占地100平方米的房屋,并用围墙将该房屋以外约13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围蔽使用。2013年,杜某某与本村村民刘某某签订一份“承租”土地合同,将该地块以一百八十万元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七十年。同年,刘某某以转让合同形式将该地块转让给重庆人吴某某。

  2014年-2015年间,该地块原建筑被拆除,建成一栋占地240平方米、6层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吴某某以“小产权房”名义倒卖该房屋内的套间,涉嫌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8年2月27日,花都区国土规划局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花都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3月2日受理该案,2018年3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抓获。2018年4月,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违法用地案

  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村“坑园”用地,搭建锌铁棚作为其他用途,违法占用土地面积402平方米,全部为基本农田。

  2017年6月白云区国土规划局向该经济社下发《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步对该地块进行了立案调查。在白云区国土规划局及属地政府的大力督促下,违法用地单位已于2018年2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自行整改,并复耕复绿到位。

  四、黄埔区郭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郭某在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黄埔区九龙镇凤尾村石南街63号后地段土地建设房屋(不属于“一户一宅”情形),占用土地面积105.52平方米,全部为一般农用地。

  2016年7月黄埔区国规局对郭某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12月,黄埔区国规局向郭某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76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郭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向广州市政府或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一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埔区国规局于2017年12月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郭某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原标题:广州通报四宗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违法用地|用地审批|地块

责任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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