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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破坏生态者罚放“悔过鱼”种“悔过林”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通过以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形式,令责任人恢复被损害的环境。

破坏生态

  鄱阳县杨某义等6人,因禁渔期内在鄱阳湖水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动底拖网进行捕鱼,除了被当地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外,6人还自愿购买3282公斤鱼苗,并由家属在鄱阳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此次恢复性司法还鱼入湖,既实现了刑罚惩罚功能,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

  一份来自省高院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今,全省法院3年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69件,并探索作出了多起生态修复判决。通过以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形式,令责任人恢复被损害的环境。

  非法捕捞放流“悔过鱼”

  今年5月7日晚7时许,鄱阳县的杨某义邀集其儿子杨某飞、儿媳陈某琴、堂叔杨某明、堂弟杨某瑞、堂弟媳杨某秀分乘4条渔船到鄱阳湖茶湖水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动底拖网进行捕鱼。至次日凌晨5时案发时,6人共非法捕鱼约3282公斤。案发后,杨某义、杨某瑞等5人被当场查获,杨某秀潜水逃走。2017年5月16日,杨某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鄱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义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约3282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作用较大,系主犯;其他5人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于7月7日购买了3282公斤鱼苗,在鄱阳湖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6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义判处拘役二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明、杨某瑞、杨某飞、陈某琴、杨某秀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

  今年4月24日,永修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也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责令8名被告人对非法捕捞的流域投放鱼苗,以修复渔业资源。判决后,法院联合永修县渔政局责令8名被告对受损流域进行修复,并对其进行监督。

  毁林盗伐罚种“悔过林”

  “恢复性司法措施的运用,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公益修复职责,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有效促进了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回归。”鄱阳县法院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鄱阳县法院首次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机制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

  “由你引发的这次大火,过火面积达192亩,你要在所烧毁林地上,补种杉木苗16280株,考虑到你的经济困难,补种年限确定为5年。”这是去年贵溪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失火案,当地村民曾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期间的曾某并不能闲着,而是要进山植树,并且要确保存活率。

  去年6月,德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2年至4年,没收作案工具。与以往盗伐林木罪的判决不同的是,该案判决的最后一项为“被告人吴某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5亩”。

  联合多部门探索司法保护新举措

  据了解,早在2015年9月,省高院在民一庭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今年3月30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已加强与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探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和路径。

  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专门化特点,2016年7月,省高院专门成立一个合议庭,与其他合议庭不同之处是,这个合议庭全部由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组成,这在全国法院都不多见。除了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还对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案件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并对疑难案件提供意见建议。至今年5月底,全省共有包括省高院、九江市中院、武宁县法院等14家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55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2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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