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南昌市决定对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场所使用水电气实行价格优惠。 据了解,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下同)使用水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已实行阶梯价格的,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照当地居民合表用户水价标准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即0.62元/千瓦时)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05倍)执行。另外,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使用自来水和管道天然气的,有自来水初装费的减半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按照保障性住房管道燃气安装费标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