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代为保管”还是贪污? 谢唯 常天 2017年,我院公诉了一起国企财务负责人侵吞国有财产案。我至今清晰记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是代为保管还是构成贪污犯罪展开了激烈交锋。 被告人黎华原系湖南一家国有电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9年,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霍升(已被判刑)指示下属公司以招待费为名套出公款29万元,私下交给黎华存入黎华的私人账户,方便他个人支取,并嘱咐黎华用公款分多次购买共计价值14.9万元的金器,存于公司保险柜内,准备用于送礼、打点关系。后来,霍升陆续让黎华从其私人账户中取出15万元供他开销。2011年,霍升调离公司,对余下的14万元及26件金器如何处理,未对黎华作任何交代,也未向单位报告。2013年,黎华将14万元公款转存至其丈夫账户上用于买房,将金器从公司保险柜拿出并交给母亲保管。这些情况黎华均未向公司汇报。2016年,霍升案发,黎华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退还了赃款。 依法审查后,我院以黎华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黎华虽主动交代了其在霍升指使下将单位财产转移至小金库的事实,但她和辩护律师均对行为性质极力辩解。黎华声称自己只是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保管单位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后已将款物全额退缴,不属于贪污。对此,我们精心梳理证据,在法庭上从三个方面展开追问,驳斥所谓的“代为保管”论: 一问被告人:既明知是公物,为何隐瞒不作正式交接?我们通过出示霍升、黎华的供述,以及单位领导的证词、财务记录,证实该笔钱物是在霍升授意下由黎华掌握,只有霍升、黎华知情,公司账面已被做平。霍升离职后未将钱物上交,黎华也未向新任公司领导报告相关情况,而是将钱、金器转移藏匿至家庭账户和住所。可以说,黎华是故意(间接故意)造成了该钱、物处于完全不为人知、公司也无法发现的状态。 二问被告人:既是代管,为何可以任意支配?我们根据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和黎华母亲的证词证实,14万元存款长期存放于黎华的私人账户,霍升离职后,黎华将钱转至丈夫账上用于买房,将金器拿回家中。黎华未对丈夫、母亲说明钱款、金器是单位的,使钱、物完全脱离了单位财务的监管和追索。黎华不但长期占有,还随意对其使用、收益、处分,事实上拥有了对这些钱、物的全部支配权。 三问被告人:既自称无贪念,为何私用藏匿,不到案发不归还?经查,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黎华从未有过向单位办理交接或上交钱物的意思表示,反而将钱款用于购买住房,将金器从单位保险柜带回家中。从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合理推断,黎华已经把单位财物当作个人财产在支配使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并无归还意愿,其行为已涉嫌贪污罪。至于她案发后退还上述财物,系贪污行为既遂后退赃,只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不影响贪污罪的定性。 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黎华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以求宽大。经合议,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以贪污罪判处黎华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黎华认罪服判。 (讲述人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原标题: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代为保管”还是贪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