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国内 国际 汽车 科技 房产 娱乐 三农 江西

国内

旗下栏目:

老人烧杨絮殃及乐器厂获刑2年 烧毁物品价值128万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陈羽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9
摘要: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

  老人烧杨絮殃及乐器厂获刑两年

  烧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万余元

  60多岁的吴女士在打扫自家院子时,因为怕杨絮扰人,于是将院内堆积的杨絮点燃,后火势难以控制,波及附近的乐器厂,造成乐器厂损失128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以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5月1日6时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院内,60多岁的吴女士早早起床开始收拾院子。正值天气回暖,院内西墙下刮了很多杨柳絮,吴女士顺手将扫成堆的杨柳絮点燃。火势引燃了院西侧堆放的树枝、树叶等杂物,最终导致旁边的某乐器厂厂房外保温墙层起火,部分厂房、乐器等物品被烧毁。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女士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28万余元。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用火无小事,千万别大意,生活中,如果因用火不慎而引发火灾,且对人身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原标题:老人烧杨絮殃及乐器厂获刑2年 烧毁物品价值128万|刑事责任|殃及|失火

责任编辑:陈羽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国际 | 汽车 | 科技 | 房产 | 娱乐 | 三农 | 江西

Copyright © 2004-2024 ganwang.net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147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