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小猪佩奇,玩的还是套路 第三只眼 不妨把握对“小猪佩奇”商标保护的契机,探讨如何节约知识产权维权的诉讼成本,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 2017年,小猪佩奇在中国社交媒体上走红的同时,网上也出现了诸多侵权周边商品。近期,小猪佩奇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举起“反盗版大旗”,联合警方在广东汕头、东莞两地查获了13000多件“小猪佩奇”的假冒产品,对中国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十几家“小猪佩奇”假冒产品的主要卖家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由于商标被“恶意抢注”,打假难度无形中增加。 由于被“恶意抢注”的周边产品太过广泛,真正的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想在中国注册商标时,惨遭被驳回。《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虽然,我国商标法有“申请在先”原则,但是一位申请人接连申请注册多达约140个商标的异常情况,应被有关方面关注,并作为认定“恶意抢注”依据。而无论从消费者知悉情况,还是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看,权利所有人对小猪佩奇商标“在先使用”的权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其实,不只是国外动画形象被侵权现象严重,国内不少著名动画被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究其根本,在侵权低成本、低门槛与维权高成本、难举证之间,是我国知识产权的窘境。 因此,不妨把握对“小猪佩奇”商标保护的契机,围绕如何认定和防止“恶意抢注”等问题,探讨如何节约知识产权维权的诉讼成本,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持续努力,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维护国外商家的利益,也有助于清本溯源,体现对原创的保护,树立文化大国该有的形象。 □杨宜桐(学者) 原标题:“恶意抢注”小猪佩奇,玩的还是套路|小猪|小猪佩奇|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