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近日,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如需担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省内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应是专职,如拟任校长、副校长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应当经原单位人事部门批准;校长聘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校长的聘任、任职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不按任职资格聘任校长的,将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