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这意味着该省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征收环保税后,相应项目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收税额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具体标准。 据了解,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草拟了相关方案,昨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方案将江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