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西省贵溪市的邱思静怎么也想不通,他的父亲邱国荣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本想赚点小钱,不料被当地森警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抓了。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交锋6小时,庭审从15时一直持续到21时,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邱国荣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行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当晚,邱国荣获得取保候审。 买12只鸟或面临10年牢狱 这件事要从今年4月说起。 45岁的邱国荣在贵溪市开了“国荣水族馆”,经营花草、鱼缸,他看同行卖鸟总有人光顾,也寻思着买几只鸟摆在店里吸引客源。他到南昌的花鸟鱼虫市场进货时,顺便买了鸟,其中包括涉案4只鹩哥和8只鹦鹉。 后来没想到出事儿了。 5月2日,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找上门说,有人举报他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把他抓走了。 很快,当地检察院以邱国荣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邱国荣一家人几近崩溃。 邱国荣的儿子邱思静说,出事儿之后,他们母子奔走求助,想办法为父亲开脱罪名。他怎么也不明白,父亲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鸟,怎么就犯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呢?一家人到了南昌,找到了此前卖邱国荣鸟的小店老板。对方提供了有完整的销售手续和相关经营许可执照,并且积极联系进货上家——河南某养殖场。 河南养殖场经营者提供了河南省林业厅颁发的《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河南省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证件中准许驯养繁殖种类注明:牡丹鹦鹉、虎皮鹦鹉等均在许可范围内。 邱思静拿到这些东西,当时以为父亲“有救了”,赶紧找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结果对方答复,这东西没用,邱国荣就是违法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可能面临10年牢狱之灾。 如何界定“驯养繁殖”与“野外野生” 邱国荣代理律师郑晓静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她会坚决为邱国荣做无罪辩护。 此案关键在于邱国荣买的鸟到底是不是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邱国荣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收购、销售。从他们收集到的证据看,显然不是。邱思静说,他们找到森林公安部门时,森警回复他,抓邱国荣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附录二中提到,涉案鹦鹉属野生动物。 但邱国荣是从正规渠道买的鸟,南昌的上家有相关营业许可证照,河南的养殖企业也提供了证据,可以查到8只鹦鹉来源,可以确定是人工饲养的。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涉案鹦鹉属于允许人工饲养的品种。且按常理共识来说,人工饲养三代以上的,就已不属于野生动物。 涉案的4只鹩哥在我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很低,根本达不到量刑级别。且这4只鹩哥也属人工养殖,并不是野生保护动物。 郑晓静说,驯养鸟可以凭证自由交易,《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邱国荣从合法经营的花鸟店购买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驯养鸟是合法的,并不属于“非法收购、出售”行为。邱思静也强调,他的父亲不懂法,但他不敢干违法的事儿,所以确认对方有相关证照,才“敢”去买鸟。更重要的是,贵溪市花鸟鱼虫市场很多人在售卖类似的鹦鹉、鹩哥,当地人很喜欢养鸟,小区、马路,经常可以看到有人拎着鸟笼溜达。 郑晓静认为,此案根源在于《动物案件解释》“包括驯养繁殖”不合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野生动物”实指野外种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问题在于,“驯养繁殖”与“野外野生”是反义词,此种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该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目的,大大超越了刑法条文的自身含义和一般语义范围,直接扩张了该条刑法适用范围,把不应包括在内的“驯养繁殖”包括在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动物案件解释》与《刑法》相抵触时,司法工作者不能机械适用司法解释。 就此,郑晓静所在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鹦鹉案”代理律师斯伟江、徐昕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于今年6月复函:“我们依法进行了研究,将审查建议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已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行相适应。” 记者还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215页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得复函》”,文中涉及与邱国荣相似的案例,文末提到“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切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邱思静说,他查阅过很多国内其他城市发生过的类似案件,或类似收购、销售行为,地方森警通常是先警告,对警告无效的商户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的才进行法律制裁,在他看来,父亲邱国荣是第一次买这种鸟,森警明明可以先对他父亲进行警告,或者进行经济处罚,而不该直接抓人。 6个小时的“马拉松”庭审 8月24日晚,获取保候审的邱国荣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法庭上,公诉方说出“认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的时候,他的妻子差点晕厥,他和邱思静的情绪也特别不好,觉得不可思议。他认为,他购买的鸟有合法来源,且是人工养殖的,并不是野生动物,更不是濒危野生动物,公诉方和警方认为他有罪,这和“扣帽子”没什么区别。 邱国荣的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郑晓静说,长达6小时的庭审,几乎都是双方在质证、询问,公诉方认为被告及她提供的所有案件参考资料、最高法复函资料等都“不可采纳”,依然坚持认为邱国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方提供的关于邱国荣“非法收购”的鹦鹉系野生保护动物的有关鉴定,郑晓静认为不合理,并提出异议,她当庭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对鉴定人发问,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不具有真实性。它违背了鉴定人最基本的鉴定标准,就是客观、公正、独立、中立的鉴定原则。理由是该鉴定地点在森林公安,同时森林公安局又是委托鉴定的单位,鉴定的工作人员共有6名,其中4名为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更为重要的是鉴定书和补充鉴定书错误百出。错误表现在野生动物的物种,两份鉴定书对于9种物种的鉴定,其中2种物种鉴定错误。鉴定书认为,8只鹦鹉全部为“费式情侣鹦鹉”,她搜索发现,根本没有这一品种,其真正的学名叫做“费希式情侣鹦鹉”或“费沙式情侣鹦鹉”,也叫牡丹鹦鹉。邱国荣和南昌花鸟鱼虫店老板万某某当庭辨认,8只鹦鹉中,只有4只是费希式情侣鹦鹉。郑晓静说,她问到鉴定人“什么是形态学鉴定方法(最常用的专业鉴定方法)”这个专业名称时,对方竟哑口无言。同时,当地森林公安方面说,邱国荣“非法收购行为”系有群众举报,但郑晓静请对方出示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对方根本拿不出来。 津云新闻记者了解到,邱国荣鹦鹉案中有两名被告人,一名是邱国荣,另一名是其上家、南昌花鸟鱼虫市场的老板万某某。在整个交易流程中,邱国荣和万某某的行为并非“毫无瑕疵”——他们没有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但是万某某的上家、河南某养殖场是两证齐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凭证可以出售,因为河南某养殖场两证齐全的,且保证涉案鸟可追朔,那么商家只要有许可证就可以自由的流通和买卖。如果没有证就交易,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警告、罚款,但这行为够不成犯罪。 对于庭审,邱国荣一家人极不乐观,他们表示,就算被判有罪,也将继续上诉。 但在郑晓静看来,当庭不宣判并非“坏消息”,因为他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以及相似案件的判决书,她相信,没有当庭宣判,是因为当地法院用充足时间,充分采纳和考虑这些证据,最终做出公正的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