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河池5月23日讯(通讯员 陈忠强)因嫌经营的会所挣钱少,女子刘某容留他人多次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刘某租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的某酒店四楼经营一间会所。因经营困难,自2017年4月起,刘某陆续容留晏某、潘某、孔某等5人在该会所内卖淫。每次卖淫价格200元至400元不等,收取的嫖资由刘某与晏某等人按一定比例分成。2017年5月11日23时许,刘某容留的孔某、潘某分别与覃某、黄某卖淫结束后不久即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患有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原标题:女子容留他人在会所卖淫 事后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