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5月8日电 (陈立烽 罗立军)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8日披露,该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下同)。 2016年1月,连城县新泉镇的七旬老汉李某要在“庵门窑”山场附近建房,认为该山场上一株胸径为35厘米的香樟树,对自己建房有阻挡,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香樟树移植到距原生长点西北方向直线距离17米的地方种植。 2018年1月,经鉴定、评估,李某非法移植的香樟树为天然野生香樟,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计立木蓄积0.391立方米,且树干距地面60厘米以上主干、枝干、叶已干枯死亡,造成经济损失4652.29元。 2018年3月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移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一株,并造成该株香樟现今距地面60厘米以上主干、枝干、叶已干枯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擅自移植香樟也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其在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是否办理合法的批准采伐手续。(完) 原标题:为建房擅自移植香樟 七旬老汉获刑|采伐|李某|山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