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烟草:值百万卷烟被查后遭违规拍卖,竞拍人称未买 为了搞清楚自己一批价值180余万元的卷烟去向,山西人刘云近三年不断往返于江苏、山西两地。 2015年12月,这批卷烟因无证跨省转运,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烟草局查扣,案件随后移交至淮阴警方,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卷烟被查扣的次日,刘云从山西到淮安接受警方询问,她表明自己是货主并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随后此事的发展让她疑惑不解。 拍卖佣金发票付款方识别号及收款方识别号均属于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 被扣15天后,这批卷烟被淮阴公安分局委托拍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调查发现,此次拍卖中的拍卖公司及竞买人均无相关烟草资质,竞买人事后否认拍到该物品,卷烟去向成谜;淮阴公安分局支付给拍卖公司佣金的发票,为拍卖公司“自己给自己开”,付款人及收款人识别号均属该拍卖公司。 案发后的三年里,该案几经变化。案卷材料显示,涉案卷烟被拍卖一年多后,淮阴警方撤销刑事案件,又将案件移送淮阴烟草局并“不足额”移交拍卖款。2017年6月,淮阴烟草局最终以卷烟为“无主财产”为由结案,将上述拍卖款上缴财政。 为弄清卷烟去向,刘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拍卖行为进行审查。近日,淮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淮阴公安分局的拍卖行为属于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侦查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审查对象,驳回了刘云的诉请。 对于上述拍卖行为中的诸多疑问,淮安市烟草局纪检组曾于2017年11月10日答复给刘云称,淮阴区烟草局处理该案存在卷宗制作不规范、对竞买者违规竞买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并对三名办案人员给予函询、诫勉谈话等处理。 拍卖公司及竞买人无资质,卷烟去向成谜 淮安市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12日00:10,淮阴烟草局在淮阴公安分局的配合下,于宿淮盐高速淮阴段截获一辆车牌为晋M62005高栏货车,在车上查获南京、苏烟、利群、中华等12000条卷烟,案值1812750元。 当时,刘云在山西闻喜县家中,并未随车押送香烟。负责押送这批货物的共有三人:货车车主王某明、驾驶员班某华、押车人员郭某波。因三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转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淮阴烟草局决定对涉案12000条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日,淮阴烟草局认为该案案值较大,行为人涉嫌非法营运,将案件及扣押卷烟一并移送淮阴公安分局,淮阴公安分局以非法经营案对押车人郭某波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对其取保候审。 刘云说,她于案发当日接到淮阴公安分局通知,连夜开车前往淮安,于10月13日一早赶到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刘云在淮阴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显示,其表明自己是货主,并且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 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总结 本文图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图 录完笔录,刘云返回山西,等候警方通知。此后,淮阴公安分局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呈请拍卖扣押物品报告书,称扣押的12000条香烟不易长期保存,容易腐烂、变质,建议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刘云称,期间并未收到警方任何通知。 当天,淮阴公安分局即委托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撰写拍卖公告,发表于第二天即10月20日的淮海晚报。 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0月27日,该批卷烟以142万元的价格拍给一名叫张洪礼的烟草零售商。此时,与该批卷烟被扣押相隔15天。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除走私卷烟以外,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要拍卖的,必须由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而在此次拍卖中,经淮安市烟草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证实,无论是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还是竞买人张洪礼,均无上述资质。 2017年12月4日,该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透露,其对淮阴公安分局委托的拍卖公司调查发现,该拍卖公司并没有烟草拍卖资质,且办公场所长久无人维护,拍买场所已经堆积了厚厚的灰尘,“这个拍卖公司在不在了都不知道”。 2017年年底,澎湃新闻联系到竞买人张洪礼,他称拍卖后发现钱不够,并没有付全款,没有提货,“我在拍卖行就没付款,不知道给了谁。” 这12000条卷烟最终流向了哪里?澎湃新闻依次致电其他所有竞买人,对方均称未拍到卷烟。 2017年12月1日,澎湃新闻前往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淮安市淮阴区康怡广场一幢十楼,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澎湃新闻通过电话联系到该拍卖公司,一工作人员称上述拍卖因时间较久无法记起,并拒绝透露现其公司住所。 拍卖公司“自己给自己”开佣金发票 司法材料中的拍卖记录显示,2015年10月29日,淮阴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给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开了一张佣金发票。拍卖佣金为5%,即总拍卖款142万中的71000元。 经澎湃新闻调查,这张发票为拍卖公司“自己给自己开”。 案卷中的发票信息显示,发票代码232081500200,发票号码为0076116,付款方名称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收款方名称为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但经澎湃新闻在淮阴区税务局对该张发票进行查验发现,其发票信息中的付款方识别号和收款方识别号,均属于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 淮阴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称,发票记录显示,这张佣金发票为机器自动办税,“可能是拍卖公司手动输入了收、付款方名称和识别号,一个是地税号,一个是国税号。至于为何自己给自己开,得问公安机关。” 拍卖后,淮阴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10日开具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为No.003456266X,付款人为淮安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执收单位名称为公安局,收入项目名称为公安罚没收入,金额为1340595元。 根据拍卖手续纪录,拍卖款为142万元,除去5%佣金71000元,剩余金额应为1349000元整。为何罚没收入减少为1340595元?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认为,只有在未成交的情况下,拍卖人才可向委托拍卖的公安机关收取合理的为拍卖而支出的费用。本案中,除拍卖程序,有无因为保存、仓储等原因有其他支出,需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解释说明。 佣金发票为何为拍卖公司自己为自己所开?实际佣金通过何种方式付款?拍卖款为何“不足额”,有所减少?淮安市烟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不清楚为何会少于实际拍卖款项,“这个要问公安部门”。 警方撤案,卷烟被烟草局按无主财产处理 2016年9月18日,淮阴公安分局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称不应对押车人郭某波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7日,淮阴公安分局向山西省晋城市烟草专卖局调取郭某波非法经营案有关证据,并于12月27日撤销该案,称该案不构成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涉嫌无证运输卷烟,并再次将该案移送淮阴烟草局处理。淮阴公安分局出具的移送清单中,包括1340595元的拍卖款。 2017年1月3日,淮阴烟草局再次立案调查此案。 案卷材料显示,2017年1月3日,案件承办人员冯根叶、成旭将案件相关要求电话告知自称货主的刘云,要求刘云限期前往淮阴烟草局接受调查处理,遭到对方拒绝。1月9日,案件承办人员在淮阴区公安机关配合下,前往刘云居住地以书面形式送达告知文书,刘云拒绝见面,刘云丈夫刘安申在其所在乡镇派出所所长陪同下与本案办案人员见面,但刘安申表态拒绝接受淮阴烟草局调查处理。 而按照刘云及其丈夫刘安申的说法,2017年1月初,淮阴区烟草局和淮阴公安分局前往其住所,是要求调解,而非处罚,“说要给我们二三十万的损失补偿,我不答应,我们需要一个公正。”该说法得到了时任闻喜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证实。 该案知情人提供的调解录音中,淮阴区公安分局一名魏姓工作人员称可出于同情进行补偿,“我们也跟领导汇报了,考虑到他(刘安申)的家庭情况,看能不能二三十万,能不能做做工作。办案有什么样的瑕疵我们心里都清楚……主要是执法形象问题……” 最终,调解未果。案卷中一份淮阴烟处理[2017]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淮阴烟草局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按法定程序督促货主配合调查,但因刘云拒绝配合,“截至2017年5月8日,货主仍然没有到我局接受处理……对其自称为该批涉案卷烟货主的事实,我局无法予以确认。”据此,经淮阴烟草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涉案卷烟按无主财产处理,依法将暂存在淮阴公安分局的拍卖款项上缴国库。 对此刘云称,2017年期间,她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拍卖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且多次联系过烟草局“讨说法”,但当时均未收到过处罚通知。 淮安市烟草局纪检组承认处理时存在问题 多年来,刘云不断向淮阴区信访局、淮阴区公安分局、淮阴区检察院反应淮阴公安机关违规拍卖烟草一事,但多个部门均称不属自身职权范围。 淮阴区信访局于2017年7月6日答复刘云称,该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局职权范围,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淮阴区检察院于2017年8月8日答复称,应向淮阴公安分局和烟草专卖局反映,或诉讼途径解决;淮阴公安分局则答复其称,此事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 不得已,2017年7月,刘云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淮阴烟草及公安分局涉嫌违规拍卖卷烟的行为进行审查。 2017年11月6日,淮阴法院做出(2017)苏0804行初37号判决,认为被诉拍卖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刘云的起诉。 淮阴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次烟草拍卖引发的诉讼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判决书显示,淮阴烟草局及公安分局均主张刘云并非涉案卷烟货主,无原告主体资格。淮阴法院认为,淮阴公安分局虽然在刑事案件调查中不能确认刘云系涉案卷烟的货主,但淮阴公安和淮阴烟草对涉案车上人员的询问中,能够确认刘云与涉案卷烟的运输行为有关联,认定刘云有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诉请被驳回后,刘云随即提出上诉。2018年3月14日,淮安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淮安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香烟采取委托拍卖的方法,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侦查行为,不是行政案件审查对象,因此,就拍卖公司的拍卖资质、竞买人资质问题,非审查范围。 “公安机关涉嫌违规拍卖卷烟,到底应该向哪个部门检举反映?”刘云陷入了迷茫。 实际上,因2017年以来刘云在淮阴多个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2017年11月10日,淮安市烟草局纪检组向刘云做出书面答复,承认淮阴区烟草局处理该案存在问题,并对三名办案人员给予函询、诫勉谈话等处理。 答复显示,通过调查,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在处理该案中存在如下问题:卷宗制作不够规范,该填写的栏目未按要求填写;对公安部门移交回来后的卷宗审核不到位,未发现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对竞买者张洪礼违规竞买烟草制品问题监督不到位,未及时立案。市局党组对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局长汪洋、副局长陈京伟进行函询,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对专卖科长冯根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对当时的案件查办人员也给予相应处理。 2018年2月,刘云将淮阴区烟草局诉至淮阴区法院,认为淮阴烟草局错误将烟草认定为“无主财产”,请求依法撤销淮阴烟处理[2017]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早在案发时我就多次说明货主身份,并提供了香烟零售许可资质,为何还认定香烟为无主财产?”刘云不解。 据淮阴区法院传票,该案将于4月9日开庭。 原标题:“消失”的烟草:值百万卷烟被查后遭违规拍卖|刘云|卷烟|淮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