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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羽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11月22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一起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也希望通过此案能激发社会公众环保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中国,守护好

  正义网重庆11月24日电(记者李立峰)11月22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一起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检察机关诉称,2017年1月17日,为了节约处置费用,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某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从四川拉到重庆进行跨区域排污、游击式排污,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该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后经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和罗某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

  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过程中,第五分院检察官发现,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影响。该院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李存国任组长的公益诉讼案件专案组进行立案件调查,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现场勘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

  据调查,渔箭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今年8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市检察院五分院遂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5万多元、生态修复费1.3万多元、司法鉴定费1.5万元,合计29万多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由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还邀请了部分全国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此次庭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法庭听取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意见,并归纳了争议焦点,供双方充分答辩。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发现和调查困难、污染后果影响面广、治理周期长等特点,检察机关在法律专业人才、办案经验等方面有较大优势,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减少环境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据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启勇介绍,2017年7月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中,检察机关不但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的诉讼请求,还要求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庭审现场,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官梁琴当庭发表起诉意见,现场开展释法说理,警示企业担当社会责任,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她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该案意义在于,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希望通过诉讼给被告及所有的排污企业一个警醒和反思,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企业的每一次非法排污都会给本已脆弱的生态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自身。

  梁琴希望被告以此为诫,在逐利市场的同时,更应该具有一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能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物的管理,从而推动环境代际公平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也希望通过此案能激发社会公众环保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中国,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家园。

  原标题: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责任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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